7. 一位研究者想要檢驗假設:「在表現不佳時之懲罰所造成的恐懼對於運動表現是不利的而不是促進效果」。在運動表現的測量上,研究者採用穩定性測驗,這個測驗作業是要求實驗參與者將一細針插入洞中,且該針不可碰觸到洞緣。每一個實驗參與者要插入 15 個不同洞中。研究者對於實驗參與者不佳之表現以電擊威脅方式操弄其恐懼大小。實驗者在進行實驗之前在實驗參與者腿上綁電極,但實際上無論其表現如何均未給予電擊。實驗參與者隨機分派至兩組:一組是被威脅給予 50 伏特的電擊--為中恐懼組;另一組是被威脅給予 100 伏特的電擊--為高恐懼組。結果與假設不符,高恐懼組之表現並沒有比中恐懼為差,實際上兩組表現差不多。據以上的結果研究者結論,懲罰的恐懼對於運動表現,如果有表現的話,也只有一點點效果。[可參考學姊網頁的第13題]
A1 無法確知受試者對於50及100伏特的電壓所感到的恐懼反應是否相同。如果倆著所造成的恐懼沒有顯著差異,則確實會導致無顯著差異的行為後果。
B1 應先藉由問卷或其他方式得知50及100伏特的電壓所感到的恐懼反應是否相同。
A2 缺乏控制組。實驗假設為處罰對於運動表現無增進表現,獨變項為『電擊實驗』觀
察依變項『運動表現』,但無設定未主動操弄的控制組,無法直接由實驗結果推論
運動行為表現的改變是否來自於恐懼電擊威脅,還是練習效果導致效能表現增進。
B2 新增控制組,觀察自然表現的運動表現。
A3 威脅電壓設定為給予50-100伏特的電擊,雖無給予電擊,但進行時說明電擊能量
太高可能違反道德倫理原則。
B3 調整幅度符合規範,如中度恐懼組降10-20伏特,高度恐懼組則為20-30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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